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青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共青团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三条 设立以下共青团奖励
(一)集体奖项
1、红旗团总支
2、特色团总支
3、红旗团支部
4、优秀团支部
(二)个人奖项
1、优秀青年工作者
2、优秀团员标兵
3、优秀团干部
4、优秀共青团员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比例
第四条 红旗团总支、特色团总支评选范围和比例
(一)评选范围。各学院团总支。
(二)评选比例。评选“红旗团总支”6个;按照基层团组织建设、第二课堂成绩单、科创竞赛、社会实践、社团工作、文体活动等项目评选“特色团总支”若干,与“红旗团总支”不重复。
第五条 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评选范围和比例
(一)评选范围。各学生团支部,包括支部建在班级的团支部、社团团支部、公寓团支部及其他形式建立的团支部。
(二)评选比例。“红旗团支部”每年面向全校班级团支部评选15个;“优秀团支部”数不超过全校团支部总数的15%。学生社团、公寓以及其他形式建立的团支部参照上述评选条件单列评选数量。
第六条 优秀青年工作者评选范围和比例
(一)评选范围。各学院团总支书记。
(二)评选比例。评选“优秀青年工作者”6名。
第七条 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共青团员评选范围和比例
(一)评选范围。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共青团员(含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
(二)评选比例。“优秀团员标兵”10名,“优秀共青团员”数量不超过团员总数的5%。
第八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范围和比例
(一)评选范围。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任职时间半年以上的全日制学生团干部,包括校团委、各学院团总支的学生委员、干事以及各团支部的广大团干部。
(二)评选比例。各学院“优秀团干部”数不超过学生团员总数的2.5%,学校学生组织“优秀团干部”数不超过其团干部总数的20%。
第四章评选条件
第九条 红旗团总支、特色团总支评选条件各团总支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学院学生工作年度评价暂行办法》(学生函〔2019〕25号),结合共青团年度工作要点,推进共青团工作。校团委依据学院团总支日常工作实绩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评议,评选“红旗团总支”6个;按照基层团组织建设、第二课堂成绩单、科创竞赛、社会实践、社团工作、文体活动等项目工作成效评选“特色团总支”若干,与“红旗团总支”不重复。
第十条 红旗团支部的评选“红旗团支部”从“优秀团支部”中择优评出。
第十一条 优秀团支部评选条件
(1)政治能力好。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对团员的理想信念和国情教育,引导团员坚定“四个自信”。
(2)组织基础好。认真担负教育团员、管理团员、监督团员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基本职责。组织设置规范,工作制度健全,按期换届,严格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发展团员、推优入党、“三会两制一课”、团费收缴工作及时、规范。团支部整理整顿成效明显,“智慧团建”系统利用率高。基层团建创新探索成效显著,定期开展主题团日活动和团组织生活,团支部工作有活力。
(3)班子建设好。团支部委员会成员政治好、工作能力较强,认真落实上级团组织各项工作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认同度。
(4)作用发挥好。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有至少一项特色活动,有效吸引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在学风建设、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项目中表现突出。团支部成员遵守校规校纪、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近两学期团支部成员未受团纪或校纪处分,本年度不及格率在同年级较低。
第十二条 个人奖项所有获奖人选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追求进步,思想品德端正。
第十三条 优秀青年工作者评选条件
(一)担任学院团总支书记。
(二)担当作为,率先垂范,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
(三)工作能力过硬,认真执行团的上级组织作出的指示和决议,积极探索创新,在共青团的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所在团总支获评年度“红旗团总支”。
第十四条 优秀团员标兵评选条件
(一)获得本年度“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
(二)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社团工作、校园文化活动、青年志愿者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三)近两学期的综合考评成绩名次均列所在支部前10%。
第十五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近两学期的综合考评成绩名次均列所在支部前30%。
(二)热爱团的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工作中能够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光明磊落,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并取得较为突出的成绩。
(三)密切联系同学,虚心向他人学习,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能够在各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六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近两学期的综合考评及学习成绩名次均列所在支部前30%。
(二)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活动,保持团员先进性。
(三)积极参加科创竞赛、社会实践、社团活动、校园文化、青年志愿者等活动,且在其中至少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红旗团总支、特色团总支评选程序
(一)每年年初,校团委下发年度共青团工作要点,学院团总支根据要点,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部署开展本单位共青团工作。
(二)每年年终,各团总支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学院学生工作年度评价暂行办法》(学生函〔2019〕25号)和学院共青团工作评价要求,提交工作总结,由校团委依据学院日常工作实绩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评议。
(三)学院共青团工作综合评价前6名的团总支获评“红旗团总支”,各工作分项评价优秀的团总支获评“特色团总支”。
第十八条 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评选程序
(一)材料申报:各参评团支部撰写工作总结,向所在团总支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二)各团总支初评:根据各团支部申请和日常工作表现,各团总支开展评选。
(三)各团总支将“优秀团支部”评选结果连同《山东理工大学“优秀团支部”呈报表》报校团委审批备案。
(四)各团总支将参评“红旗团支部”的材料报校团委。
(五)校团委牵头成立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红旗团支部”获评支部,填写《山东理工大学“红旗团支部”登记表》。
第十九条 优秀青年工作者评选程序
(一)根据“红旗团总支”评选结果,确定初步候选人。
(二)校团委对候选人进行考察,确定“优秀青年工作者”名单。
第二十条 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共青团员评选程序
(一)团支部在所属团总支的指导下,根据评选条件,经团支部全体团员公开推荐,确定初选名单。
(二)团支部将“优秀共青团员”初选名单报所属团总支,经所属团总支审核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学生对初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团总支提出,团总支对同学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
(三)团总支将公示后的“优秀共青团员”名单及相应登记表报校团委审批备案。
(四)校团委牵头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优秀团员标兵”的同学进行评审。
(五)《山东理工大学“优秀团员标兵”登记表》《山东理工大学“优秀共青团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程序
(一)团支部通过民主评议确定本支部团干部是否符合要求并经团支部书记签字确认后,由推荐支部写出推荐材料报所属团总支。
(二)经各团总支初评并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学生对初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团总支提出,各团总支对同学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
(三)各团总支将公示后的优秀团干部名单及《山东理工大学“优秀团干部”登记表》报校团委审批备案。
(四)《山东理工大学“优秀团干部”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表彰
第二十二条 表彰方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证书。
(三)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二十三条 表彰时间评选出的以上奖项在每年五四青年节前后的共青团表彰大会上进行统一表彰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落实逐级推报管理责任,按照“谁推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团组织严格做好申报人选的审核把关,确保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共青团评优办法》(鲁理工大团发〔201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