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推优”工作,影响和带动团员队伍建设,帮助广大团员青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引领我校团员青年努力成长为“五有”人才。
第三条 “推优”工作应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团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28至35周岁青年入党,一般应听取所在单位团委的意见。
第五条 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团龄。“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第七条 “推优”的具体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正确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
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学员以及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获学校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者;在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受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者;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志愿服务、奉献爱心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优先推荐。
第九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第十条 “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学期组织一次。团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推优”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经学院团委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学院团委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二条 “推优”大会的流程是:
(一)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候选人的产生应遵循相应的积分评议、志愿服务等团员评优机制。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五)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六)“推优”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团委反映。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学院团委审核。
第十四条 学院团委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推优”情况说明及考察材料等向党支部推荐。
第十五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学院团委应当在1个月内向基层团支部通报传达。
第十六条 符合“推优”条件的校学生会组织和“青年汇智中心”团学干部,由校团委直接向相关学院推荐,纳入学院推优整体计划,根据被推荐对象的综合表现,进入“推优”程序。
第十七条 学院团委应该当主动争取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每年年底向校团委和学院党委(党总支)报告“推优”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校团委要加强“推优”工作的谋划、统筹和指导,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学院团委要经常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推优”档案,严格培养教育和成长进步情况的考察和记载,确保“推优”工作质量。各级基层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十九条 各级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二十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各学院团委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二十一条 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培养工程学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荐优秀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二十二条 在“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