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鲁理工大团发〔2020〕10号)

作者:山东理工大学团委 发布时间:2020-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对学生志愿者的管理,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国令第685号)》《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教思政[20151号)》《中国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中青发〔2013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学生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及其授权的学生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五条 我校学生志愿者组织必须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校团委负责全校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各学院团总支负责本学院学生志愿者、学生志愿者组织及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理工大学所有学生志愿者、各级学生志愿者组织和各类学生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注册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生,研究生;

(二)年满十八周岁者可凭个人意愿注册成为志愿者,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愿意服从所在志愿者组织和学院团总支的管理。

第八条 注册机构山东理工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校青协)受校团委委托,负责全校学生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九条 注册程序

本人申请校青协审核,符合基本条件的颁发注册志愿者证各学院组织申请人宣誓申请人在“山东志愿服务网”的志愿者注册备案。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志愿者权利

(一)自主选择参加学校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相关教育和培训,获得志愿活动真实、准确的信息、并获得活动过程中的基本保障;

(三)优先获得校青协和其他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

(四)对学校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规定,服从所在志愿者组织和学院团总支的管理;

(二)每名学生志愿者原则上每年需至少参与一项志愿服务活动,参与志愿服务时长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接受志愿服务培训,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山东理工大学志愿服务组织和学生志愿者的形象;

(五)提供志愿服务时应当征得志愿服务对象的同意,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

(七)自觉抵制任何以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八)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各团总支、各级学生组织组织开展和学生自行开展两类。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

第十三条 校青协主要负责学生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过程记录、认定志愿服务时长,对学生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实施监督,统筹志愿服务学习培训,组织学生志愿者集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志愿者组织主要负责对学院学生志愿者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学生志愿者的学习培训,开展体现本学院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协助校青协做好志愿者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长认定及相关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活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生利用假期、双休日、课余时间深入农村、街道、社区、企业、部队等地开展的“三下乡”和“四进社区”社会实践活动;

(二)面向社会弱势群体开展的爱心助残、爱心救助、帮扶活动;

(三)以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为目的,开展的以“保护母亲河”、湿地保护、植树护绿、清除白色污染等为主题的绿色行动;

(四)在校内开展的义务劳动、校园美化活动、义务服务、校园景观讲解等;

(五)重大节日、重要庆典、重大活动的志愿服务活动;

(六)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行动;

(七)结合专业所学,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咨询、义务家教、科技宣传、文艺演出等活动以及为社会重大活动提供的志愿服务;

(八)在各级学生会组织中参与服务学生的工作;

(九)其他以爱心奉献为主的志愿行动等。

第十六条 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由志愿服务组织向所在团总支提交《山东理工大学志愿服务活动申请表》,团总支审核,并上报校团委备案。各团总支要对志愿服务活动全过程负责,做好跟进指导。

第十七条 统一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各团总支应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必要时要为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团总支应要求学生做好风险防控,必要时购买保险。

第十八条 学生志愿服务可通过“山东志愿服务网”平台认证时长,由志愿服务组织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向校青协提交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录入。同时,志愿服务活动可按照《山东理工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办法》,进行第二课堂学分认证。

第十九条 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可围绕志愿服务工作内容,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纪念馆、博物馆、火车站、汽车站、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儿童福利院等地建立山东理工大学青年志愿服务基地。服务基地的建设应当坚持“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建而有用、教育为先”的原则。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基地建立由志愿服务组织提交申请,各团总支审核,校团委审批备案。志愿服务基地可与社会实践基地联合使用。

第五章  志愿者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学校根据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星级志愿者”。自入学以来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30060010001500小时的,分别认定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表彰奖励工作,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和相应服务证书,对优秀志愿者进行公开表彰与广泛宣传,优先推荐其参加各类省级、国家级志愿服务评比活动。

第二十三条 凡在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认证和评比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生志愿者,校青协将相应情况录入志愿服务记录。志愿服务记录出现违规记录一次的,取消志愿者参与“星级志愿者”评定资格;出现三次及以上,取消其志愿者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志愿者组织,各负责团总支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共青团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青年志愿者活动章程》(鲁理工大团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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