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总)支部“对标定级”工作指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19

团(总)支部

“对标定级”工作指引

(第1版  2020年)

 

1. 目标

  坚持一切工作到支部,指导团支部(团总支,下同)按照《基层团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中青办发〔2019〕6号)要求,通过持续改进提高,不断增强组织力。

2. 时间

  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对标定级工作。地方(系统)认为确有必要,可结合实际情况,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对标定级工作。

3. 对象

  成立6个月及以上的团支部。流动团员团支部、临时团支部不纳入“对标定级”范围。

4. 标准

  一般由省级团委统筹,市、县级团委立足本地区(系统)实际,依据“对标定级”参考标准(详见附件),合理细化评估指标,设定具体分值,开展评星定级。建议总分值100分,对应星级参考如下。

5星级(≥90分),4星级(80—89分),3星级(70—79分),2星级(60—69分),60分以下不予定级。

——5星及4星团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础较好,应着力推进工作创新,成为示范标杆。

——3星和2星团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础一般,应着力补齐工作短板,提升建设水平。

——不予定级团支部,列入重点整顿范围,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基本建设。

5. 步骤

  “对标定级”工作坚持定期集中开展,实行动态管理。

5.1 团支部对标自评

  ——10月底前,团支部结合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等,对照参考标准,完成自评定级。采取“五必评、双签字”方式,即评班子建设、评团员表现、评活动效果、评制度落实、评大局贡献,团支部负责人、团员代表分别签字确认自评结果。

  ——被列为重点整顿的团支部,完成整改后方能开展“对标定级”。

5.2 基层团委复核认定

  ——11月底前,基层团委结合组织下级团组织述职评议情况,对照团支部自评结果,完成复核认定。采取“三必核、三必听”方式,即核对“智慧团建”系统数据、核验必要工作资料、核查自评结果真实度,听取支部委员会述职、听取团员青年意见、听取同级党组织评价。

  ——基层团委复核团支部自评定级情况后,通过复核的予以认定并在“智慧团建”系统记录其星级(“智慧团建”系统有关功能将于第四季度上线运行)。对团支部自评结果不予认可的,须向支部反馈存在问题,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

5.3 团的领导机关抽查评估

  ——12月底前,各级团的领导机关结合年度工作考核情况,抽检各级团组织开展“对标定级”工作情况。采取“三必查、两必测”方式,即查部署推动情况、查上级复核情况、查支部定级情况,测团员青年满意度、测党政组织认可度。

  ——年底前,各省级团委基层建设部门须将本地区(系统)团支部“对标定级”工作总结评估情况反馈团中央基层建设部。

6. 机制

6.1 分级负责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统筹安排本地区(系统)团支部“对标定级”工作,动态抽查复核,靠前指导督导,坚持严肃考核,传递工作信号和压力。团支部书记是此项工作直接责任人,要主动向同级党组织汇报、接受指导,主动向团员青年公开自评定级的过程及结果。

6.2 评议考核

  “对标定级”开展情况须作为团支部年度述职评议内容。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要着力建立健全支部评星定级、书记述职评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前三季度进行专项部署,推动基层团组织对标对表、整改提升,第四季度集中开展“对标定级”评定检查工作;要因地制宜细化评分标准,严格工作程序,统筹星级把控,避免定级标准畸高畸低。

6.3 激励约束

  4星及以上团支部,上级团组织可以给予合理激励,方具备参评团内荣誉的资格;5星团支部方可参评全国五四红旗团组织。无故未部署开展“对标定级”工作的基层团委、团支部,不得参评团内荣誉;不予定级团支部,在整改完成之前不得参评团内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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